針對這項說法,律師蘇家宏出面澄清,並整理出五大重點,說明現行法律的實際規範,盼消除外界疑慮。首先,他指出,媳婦並非一結婚就必須負擔扶養公婆的責任,關鍵在於是否「同住」。
只有在婚後與公婆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才可能被納入扶養義務的順位。若未同住,則不具此項法律責任。此外,若僅為未婚伴侶與對方父母同住,法律上僅屬室友關係,亦不涉及扶養問題。
其次,就算符合條件,媳婦在扶養順位中其實相當後段。依照法律規定,其前面尚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家屬等順位,因此實際需要由媳婦負擔扶養責任的情形並不常見。
第三,所謂扶養責任,主要是以金錢支持的形式為主,而非要求親自照護。換言之,法律並不允許強制媳婦從事如餵食、換尿布等照顧行為。且只有在公婆缺乏經濟能力、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相關扶養義務人才需介入;若公婆本身具備資產或收入,則無權向媳婦請求扶養。
第四,扶養與繼承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原則上無法分配公婆遺產,即使曾履行扶養義務亦然。不過,若公婆有意將財產留給媳婦,仍可透過立遺囑的方式進行安排。
最後,蘇家宏也提醒,扶養義務並非單向。法律規定,當夫妻一方與對方父母同住時,雙方之間具有相互扶養的責任。也就是說,若未來媳婦有需要,公婆在符合法定順位的情況下,同樣需承擔扶養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