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3日晚上11點37分,蕭男在嘉義市西區向榮街上,遇見一名賣淫女子,蕭男打定主意要白嫖,仍騙賣淫女說會付她一次性交易500元的費用。
蕭男隨後把女子帶到當地一間宮廟,兩人在金爐後方翻雲覆雨,結束之後,蕭男謊稱要去向朋友拿錢,然後就落跑了。女子遲遲等不到蕭男蹤跡,發現自己受騙上當,氣得直接報警。
蕭男被告之後出庭,表達有賠償女子的意願,但是女子經傳喚並未出庭,所以沒能安排調解。檢方指出,蕭男遇見女子,從她的言行能力判斷出女子智能不佳,屬心智缺陷之人,且欠缺判斷一般事理及同意或抗拒性行為之能力。但蕭男仍利用女子因心智缺陷致欠缺健全之性自主判斷能力而不知抗拒之情形,假裝會給她500元而與女子性交易,已犯《刑法》乘機性交罪。
賣淫女子是輕度智能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法官認為女子只是反應及理解能力較一般人為低,仍瞭解性交易之意義,而且之前她就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是一名性交易工作者,所以就此部分不能判定蕭男罪責。
最後,法官依照蕭男的學歷、經濟、生活、家庭狀況等情況,判蕭男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60000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