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謝男與柯女為大學同學,自學生時期開始交往,期間柯女曾三度懷孕並墮胎。2022年10月,柯女又再度懷孕,原本計畫引產,但因拖延至胎兒13週,已無法以藥物終止妊娠,最後也未進行其他醫療手段。柯女懷胎期間持續上班,直到2023年5月26日早上,她因腹痛返回位於台中東勢的租屋處,並通知謝男到場。
當晚9時左右,兩人未尋求醫療協助,由謝男在浴室內自行協助柯女生產。嬰兒出生後,柯女表明不願撫養,謝男便在浴缸放滿水,親手將男嬰溺斃。隨後,他用毛巾將嬰屍包裹,裝入塑膠袋帶回石岡另一租屋處,棄置於屋後的古井中。
謝男在案發半年後內心不安,於2024年1月主動前往警局報案,警方依指示前往現場打撈,發現一袋已白骨化的男嬰遺體。檢方依殺人罪與遺棄屍體罪起訴兩人。
法院審理時,謝男坦承犯行,表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請求輕判;柯女則表示悔意,稱當時無勇氣面對家人,導致悲劇發生。檢方評估後,認為謝男有自首、態度誠懇,求處殺人罪6年半至8年,棄屍罪10月,建議合併執行7年2月至8年8月。柯女則因三度翻供、態度消極,檢方認為其行為冷血且逃避責任,求處殺人罪10年至12年,棄屍罪2年,合併求刑12年4月至12年10月。
台中地院最終判決,謝男依殺人罪判6年2月、棄屍罪7月,合併執行6年5月;柯女殺人罪判10年8月、棄屍罪8月,合併執行11年2月。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