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豪是台灣人民、小雯是中國人民,兩人在2002年4月於中國結婚,不僅完成登記,也在當地舉辦婚宴,阿豪更掏腰包20萬元當作聘金。不過,阿豪於同年5月返台辦理結婚登記,沒想到小雯一家人竟人間蒸發,從此沒有音訊。
相隔24年阿豪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法庭審理時指出,小雯未出庭、未提出書面說明,經查證資料後確認,小雯在婚後從未入境台灣,認為雙方處於長期分居狀況,而且毫無互動,婚姻關係早就名存實亡。
法官認為,婚姻應以共同生活與經營家庭為基礎,但本案雙方僅具形式婚姻,且長期無法聯繫,顯已破裂且無回復可能,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最終法院認定,小雯對婚姻破裂負有責任,判准雙方離婚,讓阿豪順利與這位「幽靈新娘」的關係畫下句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