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2月21日清晨5時30分,簡男獨自坐在嘉義市自由路與友忠路口綠帶的座椅上。當時70歲的龔姓老翁正於該處運動,簡男在兩人互不相識且無糾紛的情況下,突然起身出腳將龔男踹倒,隨即掏出一把全長19公分、刃長9.5公分的利刃,朝龔男後頸部割劃。
龔男頸部受傷後不斷向簡男求饒,簡男才停止割劃動作。但當龔男掙扎欲爬起逃離時,簡男再度將其踢倒,並用腳踩踏將其壓制在地。路人見狀隨即報警,警方趕到現場時,簡男企圖逃離並在途中丟棄兇器,遭員警以現行犯逮捕,並起獲棄置之利刃。
檢方偵辦期間,龔男指控簡男涉嫌殺人未遂。檢察官審核證據後指出,簡男所持利刃十分鋒利,若主觀上有致人於死之意,應不至於在對方求饒後便收手。此外,龔男傷勢為頸部切割傷及四肢擦傷,傷情未達致命程度。檢方綜合研判,認定簡男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罪嫌起訴。
檢方強調,簡男於市區清晨隨機攻擊民眾,已引發社會嚴重恐慌,在起訴書中特別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此案於13日移審嘉義地院,法官認定簡男自承精神狀況不佳,且案發後有畏罪逃避偵查之舉,加上隨機犯案嚴重威脅公眾秩序,裁定自4月13日起羈押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