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陳尚潔為掩飾過失致死犯行,不實製作兒福聯盟的工作處遇紀錄,內容包含「請保母協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已』和案外祖母分享近況」,假裝有傳送剴剴照片給外婆,另外還有「...護理師告知案外祖母,案童疑似溢奶所導致...」,佯造護理師轉述剴剴死因為溢奶。
檢方認為,陳尚潔不實登載行為,損害主管機關行政業務稽查懲處,也妨害偵查犯罪機關文書製作與犯罪調查的正確性,涉犯《刑法》第216、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針對請保母提供照片,「已」和案外祖母分享近況部分,陳尚潔辯稱是錯字,原意為「以」,北院合議庭審酌她傳送訊息的時間脈絡、撰寫紀錄慣用語法,以及同一紀錄確實存在相同同音異字誤繕前例等,認為陳尚潔的辯詞可信,不能只因一個錯字,就認陳尚潔主觀上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意。
至於陳尚潔向外婆轉述護理師說法,推測剴剴死因疑似是溢奶導致部分,北院認為,這應該是案發當下,急診室情況緊急、資訊混亂,讓陳尚潔記憶錯亂所致,況且陳尚潔在工作處遇同一段落前,已鉅細靡遺記載證人黃聖心觀察剴剴身體的不合理傷勢。
北院以經驗法則判定,如果陳尚潔有偽造文書掩飾過失致死犯行,理應於在工作處遇中隱匿或淡化剴剴傷勢,而不是將急診醫師高度懷疑兒虐的觀察結果詳實記載,顯見陳尚潔只是據實記載急診室見聞,因此判她偽造文書部分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