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在一審判決指出,陳尚潔身為負責剴剴收出養案的社工,通盤掌握剴剴自出生起的生長軌跡、轉換環境歷程及體驗數據的全貌,且剴剴的家屬、兒福聯盟內部只能單向仰賴她的聯繫與回報,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
判決出爐後,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吳玉琴今天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社工界對此案判決感到相當沉重,因為過失致死罪被判有罪,代表法官認為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她進一步指出,這讓社工界開始擔心未來在執行業務時會產生防禦行為。
針對「保證人」部分,北院在判決理由中有特別寫明,陳尚潔上開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為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的認定,是法院基於個案具體事實所為的判斷,非僅因陳尚潔社工之身分職業所生。
也就是說,北院認為應負保證人地位的人,為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的「陳尚潔」,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的「社工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