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該男子於2017年間被叔叔收養,當時已接近50歲。由於養父無子女,在家族安排及長輩期待下,雙方建立收養關係,目的在於有人能陪伴照料晚年,並延續家族香火。收養初期兩人並未同住,但隨著養父健康狀況惡化,男子曾返家同住並負責日常照護。
2025年養父辭世後,男子以唯一法定繼承人身分,繼承包含現金與不動產在內的全部遺產,總額約585萬元。然而就在繼承程序完成不久,他便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終止收養關係。
男子主張,自己未婚且無子女,名下已有資產,考量未來身後財產分配,希望恢復與親生父親的法律關係,以利家族延續。同時強調,養父在世期間已盡照顧責任,終止收養並不構成不公平。
不過法院未採納其說,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雖可申請終止收養,但若結果顯失公平,法院得不予准許。
判決認為,該男子在成年且具備完整判斷能力的情況下接受收養,應明確認知收養關係不僅涉及財產繼承,也包含照護、祭祀與家族責任。事實上,他在養父晚年確實履行部分義務,並於養父過世後繼承全部遺產。
法官進一步指出,若允許其在取得遺產後立即終止收養關係,形同只享受權利卻規避義務,將使收養制度淪為工具,違反公平原則與社會通念。因此裁定駁回申請。
此外,法院也說明,即便維持收養關係,男子仍可對親生父親盡孝,且其原生家庭尚有其他兄弟姊妹可共同承擔照顧責任,本案結果並不影響其履行家庭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