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羅男2024年2月間在包養網站結識少女,雙方約定以5萬元代價性交易。羅男騎車載少女前往旅館後,隨即褪去外套露出警便服,拿出偽造的「陳煌銘巡佐」服務證,並開啟錄音筆佯裝偵辦案件,提供少女「付1萬5千元私了」或「無對價發生關係」等選項。
少女因畏懼被送往派出所,在意志完全被壓制的情境下被迫選擇後者,不僅簽下「同意書」,還遭羅男接續強制性交2次。羅男更趁少女閉眼不願觀看時,偷拍性交影像。
沒想到,羅男在施暴後仍不肯罷手,因少女事後不再理會,羅男竟於2024年3月間,接續傳送少女的學生證正面照片,以及精確的班級、座號資訊,訊息中威脅:「不要讓我去找妳,學生證我都還留著」、「再不回我,就一起警局見囉」,少女壓力巨大,不得已向學校輔導老師求助後揭發全案。
士院審理時,羅男辯稱「當時有點喜歡她、從包養網站認識她到飯店性交到一直到她失聯之前的過程互動都還不錯,她給我的回應很像談戀愛的感覺,我想嘗試追她」,宣稱傳送學生證只是希望對方回訊息,否認有恐嚇及非法利用個資的意圖。辯護人也稱報警是合法行為,不構成恐嚇。
法官審理認為,羅男甫對少女犯下冒充公務員、性侵及偷拍,隨即利用少女身心脆弱的客觀情狀,以揭露隱私事務相脅,手段「非常惡劣」,法敵對意識極高。法官強調,被告利用少女學生證資訊暗指手握其個資,若不理會就要將性交易醜聞公諸於世,嚴重損害兒少身心健全發展。
士林地院日前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重判羅男2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至於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部分,經最高法院審理,考量羅男已與被害人和解並支付賠償判刑8年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