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這起案件,露營區謝姓老闆因不滿張姓員工的生活習慣及工作態度,2024 年 5 月 11 日傍晚,夥同何、許、徐三名員工,將張男帶至福利社「教訓」,被告等人手段極其殘忍,輪流使用鐵椅、塑膠椅、水管、釣竿、電鑽底座及平底鍋等超過 10 種器物,狂毆張男頭部及身體長達1小時。
張男因重傷陷入昏迷、眼神渙散時,謝男等人竟以為其「裝死」,進一步採取火燒生殖器與乳頭、美工刀戳刺身體、傷口塗抹鹽巴等方式殘酷凌虐,隔日凌晨救護人員到場時,張男因頭部重創引發顱內出血,已明顯死亡。
檢方原先依「殺人罪」起訴,但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等人在施暴過程中曾一度停手用餐,且在張男昏迷後,曾嘗試提供被褥保暖,據此認定主觀上尚無殺人之直接犯意,因此變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罪」論處。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指出,雖然被告手段殘酷、造成家屬難以抹滅的痛楚,但考量謝男等4名被告已與家屬達成調解並履行部分賠償,家屬亦表示願意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合議庭因此撤銷一審判決,給予適度減刑,主謀謝男改判 10 年 6 月,其餘三人亦獲得 2 至 4 年不等的減刑幅度。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