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警方接獲民眾報案,指出鳳山區一處公園的有名男屍,而初步檢視遺體,左眼瘀青,身上也有多處瘀傷,經查,該名顧姓死者並非當地人,調閱監視器循線追蹤,發現顧男於1月5日下午4點進入前鎮區「無極慈聖宮」參拜,直到6日凌晨5點才搖搖晃晃走出宮廟。
然而顧男從事高鐵從事外包商工作,月薪5、6萬元,因迷信消災解厄,長年到前鎮區「無極慈聖宮」參拜,並省吃儉用將畢生積蓄都用奉獻給慈聖宮,不過其10多年來積欠的法事金、蓮花金高達百萬元,因無力償還,引發宮主殺機。
判決書指出,男子遭蔡姓女宮主及友人梁男、魏男持鐵鎚猛打12小時,導致臉部瘀傷、肋骨出血骨折、大腿及肩膀也有多處瘀傷及軟組織出血,因皮下和肌肉內大量出血,續發創傷性休克死亡,不過梁、魏2人否認犯案,強調僅蔡女一人動手。
一審時,蔡女被判10年徒刑,梁、魏2人則依竊取財物罪,各處易科刑3月,不過蔡女不服上訴,被改判有期徒刑9年半,梁男獲判無罪,魏男仍判處易科刑3月;但顧男同父異母的胞妹向蔡女請求精撫慰金、喪葬費、扶養費等共318萬元,反遭蔡女指控,顧女有謀生能力,且已經領取被害人補償金45萬元,已足夠支付喪葬費,同時認為顧女非顧男父、母、子、女及配偶,依法不能請求精神撫慰金。
最終高雄地院審理,認為賠償10萬5000元比較合理,顧女不服上訴,仍遭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因此判定顧女敗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