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女教練明知乙女當時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且未滿16歲,竟未能克制性慾,分別於2020年2月至4月間,在台北市某旅館房間、乙女住處及女教練家中,對被害人進行不軌行為。具體事證顯示,兩人曾於2020年2月在旅館發生猥褻行為;隨後在4月間,甲女又先後於乙女及自己住處,兩度以「指侵」方式發生性交。
全案經乙女向警方報案後曝光。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也外聘調查委員組成小組,認定女教練的行為已構成校園性別事件。雖然女教練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表達賠償意願,但被害少女並無調解意願,雙方最終未能達成和解。
法官在判決中嚴厲批評,身為教練本應守護學生,卻利用學生對性觀念意識未臻成熟的弱點,發生非法性行為,行為誠屬不該。法院考量其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針對猥褻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另兩次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