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媒報導,案件發生於2023年9月,地點位於武漢市洪山區一處公車站台。當日下午,唐姓老翁與老伴候車期間,在公車進站後試圖插隊刷卡上車,與身後乘客程某發生衝突。過程中,程某用臀部頂撞唐姓老翁,致其仰面摔倒,頭部著地,造成嚴重顱腦損傷。
事發後,唐姓老翁雖一度意識清醒並能自行行走,但傷勢逐漸惡化。經約4個月治療,仍因顱腦損傷併發肺部感染,於2024年1月去世。經鑒定,其傷情屬重傷二級。
在此前的刑事審理中,法院已認定程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審理期間,程某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支付賠償金50萬元並獲得諒解,已依法承擔相應刑事與民事責任。
然而唐姓老翁家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認為公車司機停車不規範,例如車頭未停至站台前端、車輪距離站台過遠,間接導致事故發生,據此要求公車公司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約70萬元賠償(約新台幣323.3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唐姓老翁摔倒後仍具行動能力,且有家屬在場陪同;公車司機在事發後已及時停車查看情況,並多次建議報警及呼叫急救,已履行合理救助義務。
此外,家屬此前已從直接侵權人程某處獲得相應賠償,損失已得到填補,因此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家屬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由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法院指出,本案中程某的過失行為為導致唐大爺受傷的直接原因;同時唐大爺插隊行為違反乘車秩序,對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
家屬在事發後未及時採納急救建議,對損害後果擴大亦負有一定責任。法院最終認定,公車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