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李貞秀國籍爭議,游盈隆今表示,李貞秀案絕對不是最後一個案例,未來類似的案例還將層出不窮,除非我國憲法與相關法律做出妥適周延的因應和修正,畢竟兩岸關係有其特殊性,否則現階段用《國籍法》處理中配參政權問題,實屬牽強且具高度爭議性;與內政部長劉世芳先前態度不同調。
對此,內政部今下午表示,該部依法行政,從未改變立場。依《國籍法》第20條,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者,均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內1年內完成。過去包括李慶安、李明星等案例,與李貞秀案適用標準一致。
內政部指出,「李貞秀女士」未於今年2月3日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自始不具擔任我國立法委員資格,故本部已於4月24日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刪除該會官網相關公告,及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刪除該院全球資訊網相關資料。
內政部說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按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若未依法放棄,恐面臨國家忠誠義務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