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男自2025年12月7日至26日之間,持續在被害女子住處門口留下紙條,內容五花八門,不僅詢問對方是否養過泰國蝦,還寫下「是妳的不理不睬壓抑了我的興奮」、「平靜心湖裡怎堪這激起的漣漪」等語句。紙條連發,宛如情詩創作連載,劉男雖僅國中智識程度,文采倒是令人嘆為觀止。
其中一張紙條更堪稱「創意告白」之極致,寫道若願意當朋友就「給我白眼並收下卡片」,若拒絕則「給我微笑並還我卡片」,自認浪漫巧思,卻讓女方感到困擾與壓力,生活大受影響,百般無奈之下,只好報警提告。
檢警調查發現,劉男幾乎天天現身留紙條,行為具有反覆與持續性,已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義的騷擾行為,儘管他到案後坦承犯行,但仍難卸責任。
法院審理時認為,劉男未能以理性方式處理情感關係,持續對女子施以文字騷擾,造成對方心理壓力與恐懼,影響日常生活,行為顯屬不當,考量其坦承犯行,依違反跟騷法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鄧啟宏表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於性騷擾有明確的定義,在實務上,行為人過度追求他人而造成他人不適,除了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外,同時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的性騷擾行為。被害人在報案時除了可以提出行為人違反跟騷法的告訴外,也可以提起性騷擾的申訴,並提出相關事證,交由檢警與法官審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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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4:53(新增律師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