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新竹縣政府一名負責兒童及少年保護的陳姓社工自2022年起任職,負責少年安置、生活照顧及心理輔導,然而他卻在2024年8月接手成為麗麗(化名)的主責社工後,明知麗麗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竟與對方發展成為男女朋友,甚至在8月中旬開著新竹縣政府提供的公務車,載著麗麗前往桃園市龍潭大池旁及新竹市明志書院停車場,並在車內撫摸麗麗屁股、胸部,對其猥褻得逞。
不僅如此,陳男還在同年9月騎車載麗麗前往新竹縣某商業旅館及新竹縣新埔鎮某公共廁所內,與對方三度發生性行為,甚至在9月初至10月底間傳送自己洗澡及猥褻生殖器的性影像給麗麗,隨後引誘對方拍攝並回傳裸照、私密處等自拍照。直到庇護所社工與麗麗聊天後發現異狀、通報警方後,全案才隨之曝光。
新竹地院審理時,認為陳男身為公務員,卻利用職務權限實施妨害性自主及引誘拍攝性影像的行為,顯已嚴重違反職業倫理與責任。雖然新竹縣政府主張陳男行徑是「違反意願」的強制性侵與強制猥褻,但法院發現麗麗的桌曆上寫有「戀」字,並有「辛苦了、愛你呦」等情書,加上私密照中麗麗的肢體與表情都相當自然,因此認定2人當時互動如同情侶,屬於「合意」範疇,並非受到陳男的脅迫。
法院審酌陳男坦承全部犯行,且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考量陳男碩士肄業智識程度、離婚、需扶養未成年子女、且有身心障礙父親及妹妹等家庭負擔,但陳男身為公務員卻知法犯法,使大部分恪守分際、認真負責的社工人員一同蒙羞,情節非輕,再加上受害少女明確表示不願調解,因此不予減刑或緩刑。
法院最終依2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3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以及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處陳男合併執行4年2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