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指出,原審未認定柯文哲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涉1500萬元行、收賄部分,認事及法律適用均有錯誤,應予更正。
北檢主張:
1.柯文哲隨身碟中的「工作簿」性質應屬具帳冊功能之文書,而非僅屬供述證據。
2.該工作簿為柯文哲於偵查中不利於己之陳述,具補強證據價值。
3.柯文哲曾傳訊予證人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客觀對話紀錄足以補強收受1500萬元賄款之事實。
4.沈慶京指示證人吳彩仙提領1600萬元,與工作簿記載時間具有高度密接關聯。
5.柯文哲收賄及沈慶京行賄金額,應將工作簿所載1500萬元併入計算,總額應為1710萬元(210萬元+1500萬元),方符合案件全貌。
針對「小沈1500」,北院在判決理由指出,雖然工作簿為柯文哲親自記錄,但其性質不是業務上持續製作的正式帳冊文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稱「業務紀錄文書」。
法院認為,該記錄充其量屬於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須存在獨立補強證據,才能認定犯罪成立。
判決也分析,柯文哲曾於2023年11月傳訊告知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確實顯示雙方曾有金錢往來。但法院指出,沈慶京除被認定透過員工捐贈210萬元政治獻金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另有1500萬元現金交付。
合議庭認為,該訊息也可能只是指已捐贈的210萬元政治獻金,無法直接推論另存在1500萬元款項。證據不足未判有罪 與已認定收賄屬同一犯罪評價。
法院最終認定,目前除工作簿記載外,缺乏資金流向、交付款項或其他客觀證據,尚不足證明1500萬元確實完成交付。因此此部分犯罪事實無法證明成立,但若成立亦將與已認定的收賄罪屬「想像競合」關係,基於審判結構,法院未另行宣告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