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女子控訴男友父親違反其意願,強摸女子胸部,不過推開他,竟要求女子親臉,女子隨即躲進廁所傳訊息向男友求助「要回來了嗎?」而男友抵達現場了解情形後,傳遞訊息向父親詢問事發情況,父親則予否認。
不過女子至隔年2月8日,因是有人傳送女子與異性朋友聊天紀錄到男友家社群群組,才被迫搬離男友家,女子因忍無可忍向台南市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報案,並告上法院。
然而女子認為,因仍感到害怕、驚恐,沒有想到要去報警,同時因與男友家人同居,如家人般相處,擔心若發生衝突恐面臨無家可歸之困境,基於與男友間情份之考量,暫時將此事放下,事後仍隨男友家一同出遊;不過男友父親辯護律師表示,若真的發生性侵,女子卻未立即報案,可見所述不實。
對此,法院指出,女子已住進1年多,除該案件,必定累積諸多正面生活經驗,縱使對於摸胸行為感到羞憤、不悅,其於日後心情仍隨現場氛圍、家人間相處情況不同,未必時刻呈現敵隊情緒;不過法院審酌,女子信任男友父親,其卻為了滿足個人私慾,造成女子身心蒙受相當程度傷痛,又偵查及審理時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男友父親遭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