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黃傑齊明知商業登記法第27條規定,商業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名稱,卻仍成立名稱含有「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並在網路投放廣告,對外招攬珠寶玉石鑑定及鑑價服務。
一名王姓民眾透過媒體及友人介紹得知「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基於名稱以為是官方機構,於2020年4月30日以4200元價格請該鑑定所幫忙鑑定1只手鐲,並於同日取得「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書、鑑價證書及收據各1份,鑑定所長為黃傑齊。
事後,王姓民眾欲出售手鐲,提出黃傑齊的鑑定書,卻被買家質疑,才讓他驚覺該鑑定所根本不是官方機構,為此向翡翠玉石消費者保護會投訴,案件再由保護會及相關人告發、新北市中和分局報請偵辦。
黃傑齊到案後坦承鑑定所非政府機構,但矢口否認有詐欺行為,但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黃傑齊在鑑定書、收據上冠以「中華民國」4字,足以使不特定人誤認其為政府機關,以此依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提起公訴,豈料案件出現逆轉,台北地方法院今日判處黃男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