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與少女2025年間透過網路認識並交往,同年4月至6月間,兩人多次前往彰化縣某賓館開房間,黃男竟在少女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錄下兩人性交及少女裸露下體的性影像共 4 部,事後還截圖保存。黃男也曾哄騙少女自拍私密照傳給他收藏。
不久後,少女發現自己懷孕,在家人的支持下報警處理。黃男得知後,心生不滿,竟利用手中握有的私密影像作為武器,透過臉書 Messenger 傳訊息威脅少女「最好別害我讓家人對我怎樣」、「你如果帶你家人來找我麻煩,就別怪我賣你的影片出去」,企圖威脅少女封口。
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罪事實。律師表示,黃男雖然偷拍,但並未施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的手段,應適用較輕的法條。但是法官引用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認定被告雖無強暴脅迫,但少女是未成年人,其性影像的隱私權益受法律高度保護。黃男多次偷拍並截圖,且在發生爭議時將影像作為威脅工具,侵害法益情節嚴重,最終從一重罪論處。
法官特別提到,少女本身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身處相對弱勢的地位。黃男僅為了滿足私慾,完全不尊重少女的性隱私,更在對方懷孕、面臨人生重大變局的脆弱時刻,以散布性影像為要脅,導致少女長期生活在名譽受損的恐懼陰影中。
儘管黃男在法庭上認罪,但至今未能與少女及其家人達成和解,少女的母親更是悲憤要求法院從重量刑。法官考量黃男的前科素行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巨大傷害,決定予以重懲,以維護法律對兒少性隱私的保障底線。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