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游智煒於2024年8月10日凌晨在北市某夜店結識被害女子,隨後前往KTV唱歌。檢方認為,游男見女子因飲酒導致神志不清,於清晨5時許強行將其帶上計程車返回住處,並利用女子無法抗拒之際性侵得逞。
被害女子控訴,當時她已喝到「斷片」,雖曾詢問「你有戴套嗎」試圖自保,但仍遭對方強行帶走。事後因發現衣服凌亂且不記得過程,向友人抱怨後決定報警提告。
游智煒在庭訊時堅決否認犯行,強調雙方是「合意性交」。他辯稱,當晚是女子熱情邀約他去唱歌,散場時也是女子表示很累,主動提議要到他家過夜。游男表示,兩人回到住處後輪流洗澡、在床上聊天,隨後自然地擁抱、親吻,女方當時反應積極,過程完全清醒。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時,勘驗KTV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害女子離開時步履輕快、無須人扶,且在過程中頻頻主動環抱、親吻游男,甚至在下樓時還手指向下提醒游男注意階梯,難認已達「意識不清」之程度。
此外,法官檢視女子與友人的對話紀錄,友人竟回覆:「妳哪裡斷片了?妳一直跟我朋友聊天聊爆耶!」加上另一名證人指稱,女子在返家前還曾回電報平安,要朋友早點睡。
高院合議庭認為,除被害人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能證明游男有乘機性交之犯行,且相關事證皆顯示女子當時具備自主意志,一審判決並無違誤。儘管檢方與被害人不服上訴,高院今仍裁定駁回,游智煒再度獲判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