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南高分院判決,林士傑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自2023年1月7日起遭羈押,直至同年3月2日才獲具保停止羈押。家屬聲請意旨強調,林士傑身為漁會理事長卻無端捲入賄選案並遭羈押,不僅身心受創,名譽亦嚴重受損。
合議庭審理發現,該案關鍵證人方一峰雖曾指控林士傑恫稱「不可以投給郭信良」,但在法庭審理時改口稱林僅是單純拜託,並無威脅舉動。
此外,法院勘驗調查筆錄後發現,記載內容與原始證述有出入,難以認定林有妨害投票自由的情事。由於同案其他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等人也均獲判無罪,法院據此認定林士傑若非死亡,同樣應獲無罪判決。
合議庭考量林士傑遭羈押時約60餘歲,曾任漁會理事長並經營餐飲業,在被扣押期間的人身自由受限且精神痛苦程度極高,且查無「意圖招致犯罪嫌疑」等可歸責於林個人的事由。最終法院決定以每日5000元的最高標準折算,准予補償家屬共計28萬元,為這場在槍響後中斷的審判劃下清白的句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