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桃園一名婦人向法院主張兒子跟自身並無血緣關係,認為親子關係不存在,她透露在1973年懷孕生產時,媽媽擔心他在家中地位不穩,就抱來一名陌生男嬰,跟婦人生下的女嬰一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謊稱是雙胞胎,多年來就這樣將兒子扶養長大。
此外,婦人指出,兒子自從退伍、結婚後就未與她同住,而且沒有照顧、給付扶養費。2023年9月婦人因跌倒開刀,住在照護中心期間,兒子也沒有善盡照護之責,反而在11月時帶著她到安養機構辦理印鑑證明、補辦存摺、不動產過戶、解除定存,將120萬定存占為己有。對此,兒子辯稱,被抱進家門時還是襁褓嬰兒,婦人明知非親生,卻還是將他扶養長大,自然有收養的意思。
法院則指出,經DNA鑑定,確認雙方確實沒有血緣關係。不過,兒子長期與婦人共同生活、接受照顧與教育,並以母子相稱,在生活上形成穩定親子共同生活關係,相關戶籍登記、扶養情事、家庭互動都可以相互驗證。因此,雖然雙方並無血緣關係,但在當時法律規範與實際生活狀態下,形成長期親子共同生活的事實,因此認定雙方成立擬制收養關係,雙方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