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中一名女子麗麗(化名)與張姓男子於2024年4月23日結婚後育有1名子女,然而張男自2025年起就經常在外喝酒喝到深夜才回家,婚姻逐漸出現裂痕。不料,麗麗某天使用家中電腦時,突然看見丈夫通訊軟體跳出與嫖妓有關的訊息通知,她進一步查看後,發現丈夫竟曾與暱稱為「騎士精神」、「海綿體寶寶」等人聯繫,並於2025年4月22日、24日在台中市益民商圈附近買春。
更離譜的是,麗麗還發現張男曾與暱稱「東海廖振植」的友人討論前往泰國、越南上酒店與嫖妓的行程,甚至曾與外國女子聊天、相約未來前往對方國家見面,也一直有和國內酒店小姐保持聯繫,並時常相約到酒店消費、點檯。麗麗怒控,丈夫長期與酒店女子往來、交換嫖妓的種種行徑,顯已嚴重破壞婚姻信任及配偶關係,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不過,張男卻辯稱麗麗使用的電腦放在自己單獨使用的書房,且妻子公司已有配發筆電,根本沒有使用其電腦的需求,照理來說麗麗平時幾乎不會進入他的書房,因此這台電台並非雙方共用的電腦,為此主張麗麗沒有經過他的同意之下查看並翻拍對話紀錄,已侵害其隱私權與人格權,相關對話紀錄屬違法取得,理當沒有證據能力。
張男接著表示,即使法院認定對話紀錄可作為證據,卻稱妻子主張的侵害配偶權行為實際上也只發生過2次,其餘對話大多都是朋友之間的吹噓、聊天內容,並非事實。此外,張男表示他與麗麗在婚前只認識1個月,只是因為女方懷孕才倉促結婚,感情基礎本就薄弱,還反控麗麗婚後經常拒絕溝通、同床,甚至要求分房,最後也於2025年4月搬離共同住所,雙方實際共同生活時間只有1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婚姻侵權行為大多具有隱密性,受害配偶蒐證本就不易,而且麗麗是在家中未設密碼的電腦上偶然看到訊息通知後才查看內容,與一般夫妻共同生活情形相符,因此認定相關對話紀錄具有證據能力。
法院進一步檢視對話內容後,認定張男確實曾在2025年4月22日及24日進行性交易,此舉已嚴重侵害妻子配偶權;至於丈夫與友人討論越南及酒店消費等內容,法院則認為因無法確認實際發生時間,也無法排除是在婚前發生,這部分不予採信。
法官審酌雙方學歷、收入、婚姻存續時間、侵害情節及精神痛苦程度,以及麗麗為研究所畢業、從事醫療業,月收入約5萬至7萬元,加計獎金約9萬元;丈夫同為研究所畢業,為木業公司負責人,收入來源為盈餘分配、無固定薪資等經濟狀況,最終判決丈夫須賠償妻子2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