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今年23歲、在工廠擔任作業員,去年7月中旬透過臉書交友社團,搭訕女童。兩人隨即轉往Instagram(IG)熱聊,女童曾明確告知陳男自己才12歲、即將要升國一,但陳男仍色迷心竅,無視法律紅線,於同年8月2日下午駕車載女童出遊。
兩人先是在嘉義市某停車場的座車後座,由陳男愛撫女童胸部並進行口交;隨後兩人又步行至附近的平價旅社開房,由陳男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完成性交。這起案件直到女童母親察覺女兒交友狀況有異,細問之下才揭發報警。
法庭審理期間,陳男對於犯行供認不諱。陳男辯稱,雙方是合意發生關係,並未強迫女童,且事後深感後悔。為了展現悔意並爭取免受牢獄之災,陳男在準備程序中展現強大的賠償誠意,最終以180萬元與女童及其母親達成和解並全數給付完畢。
女童母親在收到賠償後,也向法官表示願意原諒,同意給予陳男緩刑機會,不再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承審法官認為,刑法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者,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極重。但考量陳男行為時年僅23歲,屬於「年輕氣盛、涉世未深」,且犯罪手段並非強暴脅迫,而是獲得女童同意後的接續行為,不法情節相對較輕。
法官審酌陳男素行良好、月薪僅3萬餘元卻負擔高額賠償,認定其已有悔意。若逕判3年以上重刑,恐有「情輕法重」之感,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減刑條款」,將刑度降至1年8月,並宣告緩刑3年。
雖然陳男保住自由身,但法官仍要求他在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且須在1年內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並完成6場次法治教育。法官特別提醒,陳男必須深刻記取教訓,若在緩刑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檢察官仍可聲請撤銷緩刑,屆時陳男仍得入監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