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勞資糾紛源於7名台電台南區營業處員工,他們在職期間擔任線路或電機裝修員,除了維修本職,還得聽從指派駕駛大型工程車並負責保養,台電因此按月發給約三、四千元的「司機加給」。
2020年7月,這批員工與台電辦理勞退舊制年資結清,卻發現台電在計算平均工資時,故意將這筆司機加給剔除,導致每人的結清金縮水了12萬至16萬餘元不等,氣得老員工們決定聯手對老東家提告。
台電在法庭上祭出「國營事業」的大旗當作擋箭牌。台電辯稱,公司必須樽節開支,薪資待遇受行政院及經濟部規定,且經濟部早已明文函示,兼任司機加給屬於「體恤、勉勵及恩惠性質」的給與,並非勞務對價。
台電更強調,這7名員工在結清年資前,都已簽署了「年資結清協議書」,同意依照經濟部核定的項目來計算工資,當時大家都沒意見,錢領了才反悔訴訟,根本是違反誠信原則與禁反言原則。
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直接重重打臉台電的辯詞。法官指出,勞基法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所定的「最低標準」,具有法律強制性。工資的認定不應受名稱影響,只要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就是工資。本案中,原告7人是因額外負擔駕駛任務而領取加給,且每月固定領取,並非臨時業務,本質上就是工作的對價。
對於台電拿出的「協議書」,法官的態度更為強硬。判決強調,勞基法與勞退條例屬於強制規定,雇主不能透過與勞工私下協議,或利用片面擬定的契約條款來排除法律適用,更不能藉此降低法定給付標準。台電在協議書中排除司機加給,導致給付低於勞基法標準,這部分的約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
至於台電主張部分年資在勞基法施行前,不應計算加給,法官也引用當時的《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反駁,強調不論是勞基法施行前後,工資的認定內涵是一致的。最終,法院裁定台電須分別補給7名員工各約12萬至16萬元,總計102萬2329元的退休金差額,並加計自2020年8月起算的5%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