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33歲被告徐姓男子在2017年間就曾因酒駕被判刑3個月確定。不料,他並未記取教訓。2023年12月30日晚間,徐男與友人在墾丁某民宿聚餐飲酒,席間氣氛熱絡。隔日凌晨1時26分許,徐男得知其他友人在墾丁大街與人發生肢體衝突,他為了替朋友助陣,竟不顧酒精作祟,開著自用小客車搭載詹男等3名友人趕往現場。
徐男一行人在南灣路段發現對方車輛後,隨即在路上大迴轉展開追逐。凌晨1時34分,徐男駕車行經「和風會館」旁時,因體內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9毫克,嚴重影響注意力與操控力,車輛失控衝出路面邊線,猛烈撞擊路緣護欄及自來水排氣閥。強大的撞擊力道讓副駕駛座的詹姓男子受有左胸肋骨骨折及多處挫裂傷,經送醫搶救後,仍於同日清晨不治身亡。
法醫解剖報告,死者詹男的死因相當罕見,並非因撞擊導致的大量出血或器官衰竭致死。詹男雖然肋骨骨折,但未刺穿肺部,其致命傷是因為車禍劇烈撞擊誘發嘔吐,加上其血液中酒精濃度也高達156mg/dL,酒精降低了詹男的反應能力,導致他無法自力排出嘔吐物,最後因嘔吐物阻塞呼吸道窒息身亡。
徐男在庭訊時對犯行供認不諱。他的辯護律師主張,徐男在警方到場後隨即自首,且被害人詹男當晚也一同飲酒,明知徐男有喝酒卻仍搭車,應自擔部分風險。
法官審理認為,徐男10年內再犯酒駕致死罪,本應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重刑。 但審酌以下幾點決定給予寬典。「自首減刑」,徐男在肇事後留在現場向警方坦承駕車,符合自首規定,依法先減輕其刑。「情堪憫恕」,詹男死因是嘔吐物窒息,與一般酒駕直接撞死用路人的情節不同,屬於「非典型」案件,若處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
「和解態度」,徐男已與家屬達成200萬元和解,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給付46萬元,死者家屬也表示願意原諒,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官強調,雖然徐男無視「酒駕零容忍」的誡命,對公眾安全危害不輕,但衡量其自首、犯後態度佳及已盡力賠償等情狀,最終決定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二度減刑,判處1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