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呂女前年9月清晨前往江男住處公寓,將印有男方大頭照的傳單張貼於1樓大門並塞入門縫。傳單痛罵江男是「心理變態、慣性劈腿的超級高端渣男」,並註明他任職於台積電,江男憤而提告。
呂女辯稱,她已將男方名字末字、地址隱蔽,大頭照眼睛也畫線,僅是宣洩不滿、無惡意;律師也幫腔,呂女行動前曾諮詢Line暱稱「Derek」的曖昧對象,對方自稱律師並保證「抒發感受不違法」,主張應依不知法律規定減刑。
但法官認為,網路具匿名性,呂女未查證「Derek」身分便盲目聽信,難認已盡諮詢義務,且她將傳單貼在男方住家大門,結合未完全遮蔽的照片與台積電背景,鄰里路人一望即知,確實已侵害隱私與名譽,因此不予減刑。
法官考量呂女開庭時坦承犯行,素行尚可,但至今未能與前男友達成和解,依個資法判處呂女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