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與國教署專案報告,林師曾因不滿魏姓學生表現,當眾將辛辣的「朝天椒」塞入口中強迫吞食,導致學生腹痛腹瀉不止;甚至為了羞辱學生,強迫將「尿布」載在頭上示眾。
此外,林師被檢舉拿菜刀威嚇要「剁掉學生的手」,或疑似拿廁所吸盤毆打學生、拉扯其頭部撞擊牆角。除了身體暴力,林師也被控剝奪學生基本生理需求,包含多次不准學生吃午餐、將學生的早餐當面倒入廚餘桶,並隨意扣留學生物品或強迫學生剪毀心愛的布偶做成筆袋。
本案中,「強餵辣椒」與「尿布套頭」等惡行,刑事部分已由台南高分院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罪》判刑確定。
教評會被控「投到過為止」 程序正當性存疑
此案在行政訴訟中出現逆轉關鍵,林師主張,校方原本並未打算解聘,但在教育部及國教署強力施壓「加重懲處」的要求下,校方被迫重開教評會。
師律師指控,校方在表決過程中,出現「反覆投票直到通過」的離譜現象,甚至在投票數未達門檻時,由主席對委員施壓勸說,隨即針對同一事由再次投票,直到達成解聘決議。林師認為,這種行政機關介入校園自治、操控表決結果的行為,嚴重違反法治國的正當法律程序。
解聘案定讞 教育部禁聘處分失依據
北高行認定,林師與嘉義特教學校間的「解聘」處分,先前已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並定讞,意即林師目前在法律上仍具有該校教師身分。法院進一步解釋,依據《教師法》,「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處分是為了防止已被解聘的老師轉任他校,其前提必須是「解聘合法」。
既然法院定讞判決已撤銷林師的解聘,確認與原校聘任關係仍繼續存在,林師既然未失業,自然不存在「兩年內不得受聘」的問題。教育部在前提不存在的情況下,核准校方對林師禁聘兩年的處分顯有錯誤,因此判決該處分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