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高度關注的210萬元款項,律師團提出反駁,根據沈慶京證述,他於2月20日與柯文哲在市長室見面時,討論內容其實是「延壽國宅拆遷案」,並非京華城容積爭議。律師團批評,原審僅憑沈慶京會後「滿面笑容」,便推論雙方已就20%容積獎勵與210萬元賄賂達成合意,根本是缺乏直接證據的臆測判斷,且此有集團備忘錄可證,原審竟視而不見。
律師團強調,210萬元本質上是政治獻金,朱亞虎建議威京集團捐款支持民眾黨,由於集團當時虧損,不符合企業捐款資格,因此才改以員工名義捐贈,且相關流程均有集團備忘錄佐證。這筆款項最終匯入的是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而非柯文哲個人帳戶,與收賄行為有本質差異。
此外,律師團也質疑原審對價關係認定失衡。判決認定京華城20%容積獎勵價值高達121億元,但所謂「賄款」僅210萬元,兩者顯不相當,難認存在合理對價。
批採證違法:彭振聲根本不知認了什麼罪
針對京華城容積爭議,律師團主張,全案是經都委會專業審議後,以共識決方式通過,柯文哲僅基於市長職責尊重專業、批示依法辦理,並未違法介入。至於木可公司、KP SHOW及眾望基金會相關金流,也都有合法商業對價及帳務依據,不存在侵占、背信或公益侵占問題。
關於本案認罪的兩名被告彭振聲與邵琇珮,律師團指出,原審以彭振聲、邵琇珮二人的認罪表示作為認定被告不利的證據,所為採證,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02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是屬採證嚴重違法。
律師團補充,彭振聲、邵琇珮二人於偵、審所為之認罪表示,是出於對法律見解的順從與誤解,彭振聲多次在庭上坦言:「檢察官是法律專長,如果檢察官說圖利,我就認罪」等語,邵琇珮則稱:認罪是基於事後檢討,而非承認主觀上有圖利的惡意等情即明。從而,彭振聲在認罪時「根本不知道他認了什麼罪」,連具體違背什麼法令都不清楚,邵琇珮也是事後檢討認為可以做得更好,兩人認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不可採納為證據。
律師團還說,彭振聲作證時描述當時身心狀況極差,患有重病且鈉離子濃度過低,感到「眼前一片黑暗」,且面臨「家破人亡」的極大壓力,而邵琇珮的認罪則是為了爭取緩刑並保留公務員資格的法律策略考量,堪認二人認罪是受身心壓力、法律策略誘導及不正訊問影響,他們的認罪表示,與作為證人接受交互詰問時所為證述內容完全不同。
律師團最後指出,原審判決混淆行政裁量與違法圖利的界線,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均有重大瑕疵,因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柯文哲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