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姓兄弟因多次前往澳門賭博,並於大陸廣東省珠海市擔任保全,於2021年9月間遭大陸派遣人士「龍哥」、「威哥」及「施總」等人利誘。該組織以「廣東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法律事務所」等名義作為掩護,在台灣從事收集國防機密與吸收現役軍人發展組織的工作。
許姓兄弟為獲取高額報酬,同意掛名大陸公司銷售主管,並在對方資助下,於2021年1月在高雄市前鎮區設立貿易公司作為聯繫地點。隨後,該組織展開多層次傳銷式的吸收行動,由許姓兄弟利誘孫男,孫男再進一步接洽黃姓被告。
2021年7、8月間,黃男在孫男聯繫下,利用昔日同袍情誼,安排接觸時任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旗山彈藥分庫的上等兵詹男。黃男與孫男共同利誘詹男加入組織,承諾若能提供軍中機敏資料,每月將給予等同軍餉的報酬。
詹男受誘惑後,於同年7、8月間違背職務,持工作手機拍攝軍中機敏文件交付給組織,並領取賄賂。事後,孫男給付黃男新台幣5000元作為報酬。相關涉案人士除黃男外,許姓兄弟、孫男與詹男均已另案判處罪刑確定。
黃男在審理期間雖全盤否認犯行,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黃男對於介紹同袍詹男予孫男認識的目的,是為了吸收詹男參與組織並收集軍中機密等情事知之甚詳,且確實獲取對價報酬,其犯行足以認定。
合議庭審酌,中共與我國現階段仍屬敵對勢力,被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行求並交付賄賂予現役軍人發展組織,已對國安造成實際威脅,。合議庭撤銷原無罪判決,依違反國家安全法改判黃男7年徒刑。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