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於2024年12月15日上午7時許,騎車行經新竹市一處巷弄時,發現陳姓男子停放的機車前置物籃內,放著一頂價值約2500元、外觀相當新穎的藍白相間全罩式安全帽,竟萌生偷竊念頭。
林男趁現場無人注意,直接將安全帽取走,還刻意把自己原本的不詳舊安全帽留在車籃內,企圖拖延失主發現時間,隨後戴著偷來的安全帽騎車離去。
陳男事後發現安全帽遭竊,立即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很快鎖定林男身分,並通知他到案說明,同時扣得遭竊安全帽。雖然安全帽最後已返還失主,但陳男向法院表示,因屬貼身使用物品,「已經不敢再戴」,認為自己仍受到損害。
地院審理時指出,林男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但法院考量他「素行非佳」,有前案紀錄可佐,且審理期間未賠償被害人、也未能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僅屬普通,因此依《刑法》竊盜罪判處拘役40日,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