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媳婦與丈夫婚後與公公同住,因丈夫兩度入監服刑,家中生活經濟幾乎全仰賴公公支援,公公明知媳婦因親屬關係受其扶助,卻於2022年3月間趁家中無人時性侵得逞,導致女方懷孕,之後還陪同前往婦產科墮胎,甚至代替正在服刑的兒子於同意書簽名。
法院調查發現,被害媳婦於同年10月間再度遭公公侵犯,對方闖入房內強吻、撫摸並以手指侵入性侵,甚至還說「一下下就好」,直到她女兒敲門問「為何鎖門」才作罷收手,媳婦事後情緒崩潰,逃往屏東友人住處求助並報案,更出現自殘與憂鬱症狀,友人及醫院病歷均成為重要補強證據。
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辯稱媳婦是與他人交往懷孕,自己只是基於家長身分陪同處理流產,並稱家中人口眾多,不可能在客廳有人時性侵。但法院認為,在案發後出現嚴重的精神創傷反應,不僅因憂鬱症住院,甚至曾有自殘行為;且證人證實媳婦提到公公時極度緊張,明顯違反常情,且相關證詞、病歷與墮胎文件均足以佐證犯行。
丈夫證稱,妻子原本每月都會探監,但2022年下半年開始神情異常、情緒低落,追問後才得知遭自己的父親性侵,對方甚至酒後闖房動手動腳。丈夫表示,2017年結婚時妻子並無憂鬱症,也未看身心科,直到2022年才明顯出現精神狀況異常,他從不知道妻子曾人工流產,也未授權父親陪同或代簽同意書,入監執行接近3年,父親從來沒有來接見,直到2023年3月才來接見,才知妻子已經死亡,讓他相當悲痛。
合議庭認為,若非被告親身犯案,絕無可能在未告知兒子的情況下,擅自代簽流產同意書並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儘管媳婦在訴訟過程中不幸過世,但其生前警詢筆錄詳盡且與醫療事證相符,足以認定犯罪事實。
法官認為,被告與被害人為翁媳關係,理應互相扶持,竟為滿足私欲,罔顧倫常,利用媳婦經濟依賴之處境施暴,造成被害人身心巨大創傷,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否認,未見悔意,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公公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