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夫妻於民國98年結婚後,家中財務即由女方全面掌控。丈夫主張,自己的薪資、獎金入帳後幾乎都被妻子提領,個人帳戶長期處於幾近無存款狀態,日常僅能靠妻子每天給予100元作為花費。
雙方於113年間婚姻失和並進入離婚程序,法院調查發現,女方在聲請離婚調解前不到半個月,陸續解約多筆定期存款,並將260萬元匯至妹妹帳戶。丈夫得知後,向法院主張該筆資金應列入婚後剩餘財產計算。
法官審酌後認為,女方在離婚程序即將開始前,突然移轉明顯高於其年收入的大額款項,卻無法提出借貸、贈與或其他合理用途證明,認定其行為符合民法有關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的規定,因此將260萬元全數追加計入女方婚後財產。
此外,女方主張曾出售婚前購入的不動產,取得約570萬元價金,並將相關資金投入婚後購屋,因此應視為婚前財產變形,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法院認為,她無法證明該筆款項實際流向及仍然存在,相關說法不足採信,因此未予扣除。
法院核算後認定,女方婚後財產總額約616萬餘元,男方則約315萬餘元,雙方差額超過301萬元。依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男方可請求其中半數,因此判准150萬5667元。
另方面,丈夫也指控妻子曾兩度動手造成抓傷及臉部紅腫,向法院請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法官認為,相關傷勢尚未達情節重大程度,不符合非財產損害賠償要件,因此駁回請求。
女方則反控丈夫應分擔購屋、裝潢及房貸等費用共337萬餘元,並指稱丈夫曾在大陸發生婚外情,以及與其他女子有曖昧互動,要求侵害配偶權賠償15萬元。
但法院指出,丈夫婚後收入長期由女方統一管理並作為家庭支出使用,女方無法證明相關費用是以自身財產支付,因此債務請求不成立。至於外遇部分,早年事件已超過法律追訴時效,近期曖昧指控則因證據不足,未獲法院採認。
最終法院判決,女方須給付丈夫150萬5667元剩餘財產差額,其餘雙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與債務請求均遭駁回,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