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黃俊哲及唐姓主任、胡姓助理涉嫌詐領新北市府補助款,檢方認定涉犯《刑法》3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行駛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侵占公益款及《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此外,黃俊哲收受曾姓被告交付之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因黃俊哲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法條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方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唐姓主任、胡姓助理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均有羈押禁見之必要,今日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官訊問後,3人均裁定羈押禁見。
而涉嫌行賄曾姓被告,檢察官訊問後諭知100萬元交保,其餘3名被告則分別諭知以2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