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案限縮擔任監委資格條件 立院初審無共識交付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6日)下午審查《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後朝野無共識,交付黨團協商。(圖/翻攝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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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案限縮擔任監委資格條件 立院初審無共識交付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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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6:10:00

記者:

袁維駿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徐巧芯提案限縮擔任監委資格條件,要求擔任監委者應不具政黨色彩。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6日)下午審查《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約50分鐘逐條審查,最後朝野仍無共識,召委吳宗憲宣布全案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曾任立法委員1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2任以上,聲譽卓著者。任本俸12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10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曾任簡任職公務員10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針對《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王鴻薇表示,他與徐巧芯修法方向一致,未來監委提名盡可能排除政治性酬庸和干預,兩人都提案都把第3條第1款的監察委員資格「曾任1任或直轄市議員2任以上,聲譽卓著者」以及「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刪除,但王保留第1條第6款的「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王鴻薇解釋,她認為「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只是形容詞,因此予以刪除;另「富有政治經驗」也予以刪除,原因是常常富有政治經驗的政治包袱特別多,也使得監察院行使職權時考量非常多。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款明定監察委員是總統提名,立法委員同意,對於提名權是總統提名,這是行政權限下的任命權,立法院現在修法限定監察委員組成,有違憲法各院之間平等相違的權力分立原則。
對於國民黨立委擬刪《監察院組織法》第1條第1款,吳思瑤示警,恐怕未來會限縮監察委員組成的多元性,導致監察委員的人才庫會傾向公務體系的人才、學者,或是法界;此外,現在監察院設有7個常設委員會,包含內政族群委員會、外交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交通採購委員會、司法獄政委員會,另外還有國家人權委員會,因此組成勢必要有多元專業。
王鴻薇強調,過去很多優秀的監察委員來自立法委員,但這幾年監察委員表現不及格,才會引發質疑;這次修法是「自宮條款」,自己完全符合這個第1款,但現在很多監察委員甚至有派系考量,現在把法條刪除,反而可以讓監察院內政治干預性降至最低。
吳宗憲說明,這次修法並沒有侵害總統的提名權,也沒有違憲,總統可以提名的監察委員人選用法律予以限縮,在法制上沒有問題,如果是個別條文不明確法律概念,他都樂於討論,但現有條文在在憲法層次,他認為並沒有違憲。
最後朝野仍無共識,吳宗憲宣布全案保留,交由黨團協商。至於徐巧芯等人提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因與《監察院組織法》組織法連動,該條也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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