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07年某日傍晚,女學生A在學務處一邊寫作業,一邊和邱男聊天,邱男見四下無人,先悄悄走到A身後,伸出雙手搔癢其腰間,A被邱男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得驚慌失措,左右躲閃避免被觸碰,邱男見狀仍未停手,反將雙手移置A的胸部前方,隨後用力抓揉,A因年紀幼小,不知如何求救,只能將身體蜷縮在一起,邱男仍持續抓揉,時間長達2分鐘。
另名被害女學生B指稱,2006年至2007年間,她放學後在學務處請教理化,邱男在辦公桌下撫摸其大腿及私密處;另指控邱曾主動載其返家,卻將車停在新莊高中旁工地,在後座強行對其摸胸用手指性侵。
全案因近年「Me Too」運動爆發,被害人受到鼓舞,擔心若不揭發邱男犯行,將持續有其他學生受害,才決定挺身公開於網路發文揭露,校方隨後展開性平會調查並決議將邱男解聘,檢方偵辦後依強制猥褻、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等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邱男坦承當時確實擔任衛生組長,辦公室位於學務處,且放學後常有學生在該處做功課,但他堅詞否認所有犯行,強調自己「從來沒有載過學生回家,也絕對沒有做過起訴書所寫的事」。
法院指出,雖然有另名D女出庭證稱曾被邱男騷癢,但D女並未親眼見聞A01與A03遭侵犯的過程,因此無法作為補強證據。
合議庭認為,檢方提出的學務處現場圖、校園性平申訴書及會議逐字稿,皆為被害人單方面的自述,屬於同一性質的累積證據,無法作為佐證其指訴與事實相符的獨立第三證據。
對於中平國中性平會先前認定性侵害成立並解聘一事,法院特別強調,學校性平會是依據較寬鬆的「明確合理法則」進行行政調查;而刑事法院審判必須嚴守「嚴格證據法則」。司法機關應獨立認定事實,不受行政調查結果的拘束。
新北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說明,近年國際社會「Me Too」運動鼓勵被害人勇敢站出來揭發加害人,此舉相當值得肯定。然而,法庭運作與社會運動的本質不同,法院審判必須嚴守證據裁判主義,不能為了回應社會期待而率斷。
法官強調,判決邱男無罪,並非在認證他所述為真、或指控被害人說謊,而是因為本案的訴訟證據在法律上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確信程度。在留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依法只能諭知無罪判決。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