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案件發生於2025年7月間,張男與女子因買菜結識,明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仍於7月8日、9日及11日,短短數日內3度前往女子位於鹽水區的住處。張男每次都以送東西、充電為藉口,強行開門進入後,便將女子壓制在床,強脫其衣褲,進行舔舐、摸胸等猥褻行為,並以生殖器戳弄女子下體,造成被害人下體破皮流血。
女子驚恐萬分,雖極力抵抗並哭喊求饒,甚至痛到出現血尿,張男仍置若罔聞。直到7月11日案發後,女子才鼓起勇氣將噩夢向表姊傾訴,並在表姊協助下報案。
面對司法調查,張男矢口否認強制性交,甚至辯稱當天是去充電,更荒謬地辯稱可能是女子收集他喝過的咖啡杯唾液,刻意抹在乳房及內褲上來「設計陷害」他。
張男的說詞當場被法官打臉,法官認為,張男與女子僅是偶然結識,被害人患有中度精神障礙,在案發後處於極度恐懼狀態,若非真有其事,實難想像女子能做出這種「精心設局」的行為。
法官在審理時指出,監視器畫面清楚顯示張男多次出入女子住處,且警方採證女子內褲及乳房上的DNA與張男完全相符。女子在醫院驗傷時,右前臂有明顯瘀傷,與她指訴「抵抗時遭張男強拉」的情節完全吻合。
法官對張男的行徑給予嚴厲痛斥,直指張男看準被害人孤身一人、身心障礙而有機可乘,竟將其當作滿足自身性慾的工具,毫無法治觀念,行為惡劣。特別是張男犯後始終否認,未見絲毫悔意,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極其不佳,最終依對精神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7年6月至7年10月不等刑期,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