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兩人結婚前,阿偉就以各種理由向女子借錢,說跟前妻生的孩子急需手術費、投資比特幣等等,女子就借了阿偉60萬元。等到婚後3天阿偉隻身飛往泰國,女子在114年8月前也多次親自去泰國找阿偉相聚,這段期間阿偉還是不斷向女子借錢,說是生意上需要資金,總共借了400萬元,女子自己也因為這樣,積欠了銀行大筆債務。
女子在這段期間多次詢問阿偉在泰國開店的進度,都被阿偉搪塞過去,導致女子至今連店面開在哪裡都不知道。同時,女子發現阿偉在泰國跟其他女子交往並發生性關係,最後女子終於看清真相,認清自己是遭到感情詐騙,所以返回台灣,兩人分居超過7個月。
女子最終接受自己是被騙了,認為雙方婚已產生重大破綻而難以維持,向法院訴請離婚。至於阿偉在法院通知下,開庭日沒有出庭,也沒有委託律師做出任何說明,法官認為,女子提出阿偉和泰國女子咪咪的交往對話紀錄,以及借錢的明細,又查了阿偉的出入境紀錄,認為女子所述皆為事實,判兩人准許離婚,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