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羈押原因曝光!彰化瓦斯工毒駕肇事「無保請回」惹議 地院深夜急說明
彰化江姓男子開小貨車載運瓦斯桶,因毒駕撞車肇事,法院原裁定無保請回,案經檢察官抗告並提出新事證,法院改裁准預防性羈押。資料畫面

裁定羈押原因曝光!彰化瓦斯工毒駕肇事「無保請回」惹議 地院深夜急說明

彰化江姓男子5月30日涉嫌施用毒品後,駕駛載運瓦斯桶的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檢方聲請預防性羈押,卻遭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引發外界熱議。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後,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彰化地院昨天(8日)上午重開羈押庭,最終裁准羈押,同日深夜地院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指出法官綜合檢方新增事證及庭訊結果後,認定江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預防性羈押要件,因此依法裁定羈押。
彰化地院8日晚間10時許發出新聞稿表示,本案最初裁定駁回羈押後,檢察官提出抗告,經台中高分院撤銷發回。承辦法官於8日重新訊問被告,並綜合檢方聲押時及庭訊中提出的新事證,認為卷內證據已足以認定江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風險,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8日中午裁定准予羈押。
地院強調,法院審理羈押案件時,必須依法審查犯罪嫌疑、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要件,檢察官主張江男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並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因此聲請預防性羈押。
事實上,彰化地院7日才特別發布新聞稿回應外界批評,強調法院一向支持檢警查緝毒駕,近來核准毒駕預防性羈押案件已超過10件以上,並非如部分輿論所稱「縱容毒駕」或「與檢方對立」。院方強調,個案裁定均須依據卷證及法律規定獨立審酌,不能以單一案件結果推論法院整體立場。
如今江男案件在高分院撤銷發回後出現逆轉結果,法院認定其涉嫌毒駕載運瓦斯桶上路,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再犯風險,最終裁定羈押,也讓這起備受爭議的瓦斯工毒駕案,再度成為社會矚目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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