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8日晚間10時許發出新聞稿表示,本案最初裁定駁回羈押後,檢察官提出抗告,經台中高分院撤銷發回。承辦法官於8日重新訊問被告,並綜合檢方聲押時及庭訊中提出的新事證,認為卷內證據已足以認定江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風險,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8日中午裁定准予羈押。
地院強調,法院審理羈押案件時,必須依法審查犯罪嫌疑、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要件,檢察官主張江男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並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因此聲請預防性羈押。
事實上,彰化地院7日才特別發布新聞稿回應外界批評,強調法院一向支持檢警查緝毒駕,近來核准毒駕預防性羈押案件已超過10件以上,並非如部分輿論所稱「縱容毒駕」或「與檢方對立」。院方強調,個案裁定均須依據卷證及法律規定獨立審酌,不能以單一案件結果推論法院整體立場。
如今江男案件在高分院撤銷發回後出現逆轉結果,法院認定其涉嫌毒駕載運瓦斯桶上路,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再犯風險,最終裁定羈押,也讓這起備受爭議的瓦斯工毒駕案,再度成為社會矚目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