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高警界資歷顯赫的黃建榮,過去曾歷任台南市、新北市刑大大隊長、瑞芳分局長、保一總隊副總隊長、嘉義市警察局長及刑事局副局長等重要警職。
檢警調查,黃建榮於2023年向一名李姓建商無息借款1000萬元後,透過林姓密友名義,轉手將這筆千萬元資金借給在台北市大安區經營「逸居公司」及餐廳的答姓女老闆,雙方並談妥每年利息高達200萬元。
不料,黃建榮隨後因出入「88會館」等不當場所爆發紀律風暴,遭警政署拔官調任專門委員。黃建榮因擔心這筆「千萬地下借貸」也會被連帶查出,急著想要收回資金。他前往答女經營的餐廳談判,涉嫌利用尚未卸任的官威出言要脅「我是刑事局副局長,我可以隨時找證人做筆錄咬死你!」答女憤而向檢警檢舉,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恐嚇等罪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黃建榮全盤否認犯罪,堅持進行無罪答辯。黃建榮向法官強調,自己絕對沒有說過任何恐嚇言語,認為告訴人所提出的指控與事實完全不符,辯稱「我只是想把投資的錢拿回來」。黃建榮更當庭反擊,指控答女本身在新北市就涉及多起詐騙投資案,且已被檢方起訴,誠信涉有瑕疵。
黃建榮的委任律師則主張,當時雙方僅是私底下的債務催討,黃建榮並未出言恐嚇,更沒有利用公職身分對商家施壓,強調辯護方手中握有錄音檔可證清白。
律師進一步質疑,答女自始至終都無法提供咖啡廳關鍵的錄影畫面,僅憑幾張照片和對話截圖就指控前副局長恐嚇,證據顯然不足,因此曾向法官聲請調查證據,要求答女交出咖啡廳的歷次完整錄影檔案。
不過,合議庭審理後不採信黃建榮辯詞,今日下午做出判決,認定黃建榮恐嚇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