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內容,這對夫妻於1994年結婚,婚後共同居住於桃園市楊梅區,並育有兩名子女。多年來一家人生活平順,未料妻子卻與女兒的丈夫發展出超越一般姻親關係的不倫戀情。
直到某日,女兒意外發現母親與丈夫發生不當行為,當場受到巨大打擊,家庭也因此陷入混亂。醜聞傳出後,妻子於2023年12月悄然搬離原本住處,自此未再與家人聯繫,行蹤不明。
丈夫指出,妻子離家後不僅未曾返家,也沒有對事件造成的傷害做出任何說明或彌補。他曾多方尋找對方下落卻始終無果,雙方長期分居,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因此向桃園地方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法院審理期間,妻子雖經合法通知,卻始終未出庭應訊,也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或意見,形同放棄訴訟上的主張權利。
此外,丈夫的友人出庭作證表示,過去曾多次到夫妻住處拜訪,也見過妻子,但近年來已完全未曾見到對方。丈夫曾向其透露妻子搬離家中,雙方正在處理離婚事宜,可見兩人早已沒有共同生活事實。
法官審酌後認為,夫妻依法負有共同生活義務,而妻子無正當理由離家且長期未返,並與家人斷絕聯繫,主觀上已無維持婚姻及同居意願;客觀上,雙方分居時間亦非短暫,已符合民法所定「惡意遺棄配偶於繼續狀態中」的要件。
法院因此認定,雙方婚姻基礎已遭嚴重破壞,夫妻關係難以回復,最終裁定准予離婚。全案目前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