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杜男竟陸續於2022年11月23日、2023年2月5日、同年4月12日、22日、24日,在屏東市住處多次徒手毆打幼子,導致身上多處瘀傷,甚至於2023年8月1日,大力拉扯幼子手臂致右側尺骨骨折,之後又於同年月11日毆打孩子頭部,造成其左側顱骨枕部骨折、顱內出血。
杜男妻子看到幼子遍體鱗傷,憤而提出告訴,杜男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起訴,夫妻倆因此離婚,由妻子獨自扶養3名子女。
法院審理期間,杜男答應每月支付15000給前妻,前妻撤回告訴,杜男請求緩刑,但法院認為,杜男恣意毆打、拉扯極為年幼之被害人,攻擊部位包含頭部、眼部等重要且脆弱之處,犯罪手段具有甚高之危險性,且造成被害人受有嚴重之傷勢,犯罪情節重大,參以被告犯罪期間長達8月,下手次數不少,可見其非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實有執行刑罰以確保其記取教訓之必要,因此駁回杜男緩刑。
全案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也認為不應該宣告緩刑,判決駁回上訴維持2年徒刑。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