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杜男於2025年5月3日清晨6時34分,駕駛小貨車行經台86線西向東台南匝道處。當時車斗載有一輛腳踏車,掛在手把上的口罩受風力吹襲飛落路面。檢警事後根據民眾檢舉影片逕行舉發,杜男收到1萬2000元裁決書後深感不平,向法院聲明撤銷處分。
杜男在庭上主張,道交條例所稱「裝載貨物」應是指駕駛人有固定義務的物品,口罩屬於乘客隨身小物,駕駛客觀上難以全面監督,若一律加諸責任已逾越合理義務範圍。他強調,一枚口罩對交通安全的危險性極低,裁罰萬元高額罰鍰與實際危害不成比例。
台南市交通局則辯稱,經勘驗採證畫面,該口罩原本懸掛在車斗腳踏車手把上,隨後飛起掉落,確屬「所載物品」脫落。此外,依據裁罰基準表,在快速公路掉落貨物,法定最低罰鍰即為1萬2000元,此為法定的「羈束處分」,行政機關並無減免空間。
法官審理認為,快速道路車速極快,掉落物即便只是口罩,仍可能阻礙後方駕駛視線,造成交通事故風險。經查證錄影截圖,該口罩確實是從車載腳踏車處飛落,杜男未盡穩固裝置之責,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強調,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裁罰基準開罰,並無裁量濫用或違法情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最終判決駁回杜男之訴,訴訟費用300元由原告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