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自1998年至2021年間擔任莒光鄉公所約用人員,負責採購業務,涉案的3件採購案首次開標時,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前鄉民代表曹男(已歿)因不具投標資格,遂借用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林男明知此情,依規定應取消其投標資格,卻仍讓案件完成決標。
法院查出,涉案採購案包括2019年度及2020年度路燈巡檢維護管理開口契約,以及2020年度雨污水下水道維護修繕暨緊急清淤工程,決標金額合計超過260萬元,後續工程款也依程序核撥,再轉交實際施作人曹男。
法官審酌,林男並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且自偵查至審判均坦承犯行。另考量馬祖離島地區廠商不足,相關工程首次招標均流標,其違法決標動機主要是避免地方建設及民生需求延宕,並非為個人牟利;且工程均已實際施作完成並驗收合格,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實質損害有限。
不過法院認為,林男身為鄉公所採購承辦人,本應維護政府採購制度公平、公正與公開,卻明知借牌投標仍違法放行,已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公信力,因此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由於林男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本案具有離島採購困境等特殊背景,法院依法減刑後,宣告緩刑5年,並命其向公庫支付5萬元作為負擔,藉此警惕公務員即使出於公益考量,也不得逾越法定採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