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11月3日凌晨1點,吳少帶6人開車抵達社子大橋附近,見對方人馬眾多趕緊報警,不料劉少一方分乘8車直接在路中攔路逞凶,其中丁姓男子駕駛刻意遮掩車牌的轎車包夾,並與同夥下車圍攻。
眾人砸碎車窗,將車內的陳男、鐘男及另一名吳男拖下車砍殺,事主吳少與另2人見狀逃跑,反而是力挺他的3名友人遭31人圍攻。陳男被打到手掌骨折、頭部撕裂傷;鐘男右掌受刀傷;最慘的吳男左手食指當場遭砍斷。大批惡煞見警車接近隨即逃逸,仍遭快打警力攔截逮捕。眾人落網後還瞎扯是「相約跑山偶然遇到」,但被行車紀錄器錄下的集結畫面打臉。
檢起訴殺人未遂 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改判妨害秩序
事發後,吳姓、劉姓男子因未成年再次收容,士林地檢署聲押23名成年人,竟全遭法院交保,隨後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丁男等人。
不過,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衝突是因少觀所恩怨引起的偶發事件,丁男與同夥是受邀前往,與遭砍傷的吳男等3名被害人素不相識、並無深仇大恨,難認主觀上有殺人故意。
此外,醫療報告顯示被害人傷勢經治療後手臂仍可彎曲抓握,屬普通傷害,且被害人均無法指認丁男有動手砍殺,監視器也因昏暗無法辨識是誰動手,因此殺人未遂罪舉證不足,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另為無罪諭知。
法院指出,丁男大舉聚眾在公眾道路持兇器到場助勢,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且車上被查獲西瓜刀2把。考量他審判中坦承犯行、至今未賠償被害人分毫等態度,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在場助勢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