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指出,本案源於從事工程業的高姓包商因資金周轉困難,透過酒店場合結識董姓酒店業者,進而捲入一連串高利貸資金鏈。董姓業者早已以年息31.6%至60%不等借款予高男,嗣後再牽線介紹林渝鈞介入放貸。
檢方指出,林渝鈞明知自己身為檢察官,不宜涉入高利貸與不法借貸,卻刻意透過鍾姓友人擔任人頭放款,支付14萬餘元報酬掩飾資金來源,並以人頭名義向高男放貸,約定年息60%至84%,已明顯構成重利行為。
此外,為擴大資金池與利差獲利,林渝鈞更與蔣姓妻子及親友網絡,向外界以較低利息借入資金,再轉手高利放貸,從中賺取巨大價差。檢方統計,整體放貸規模高達1億餘元,累積利息收入超過3948萬至4302萬元不等。
更嚴重的是,檢方查出林渝鈞為掩飾不法所得與規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刻意未申報相關債權,甚至與蔣姓妻子辦理「假離婚」,藉此規避申報義務,並將資金轉入相關人頭帳戶,涉犯洗錢行為。
案件最具爭議的是後續「逼債」行為。檢方指出,當高姓債務人無力償還後,林渝鈞竟利用其檢察官身分與職務影響力,要求對方簽署償債合約,內容包括要求高男在其設立之公司承攬工程,以工程款優先清償債務,形同變相控制債務人經濟行為,涉嫌以職權進行強制。
高男最終未簽署該合約,並向調查單位檢舉。全案曝光後,檢方主動分案偵辦,並會同調查局及廉政系統發動搜索,隨後將林渝鈞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林男於案發後已辭職,全案歷經約4個月偵辦後正式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