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去年4月5日阿花至新竹與阿明和其他朋友聚餐,因聚會時間晚,前往阿明租屋處過夜,不過阿花本睡在沙發,經過阿明積極勸誘邀請之下勉強共睡一床,沒想到阿明卻趁機環抱阿花,更觸碰阿花胸部、腰部、臀部。
即使阿花抗拒,阿明仍持續環抱,並將手放在阿花的生殖器附近,進行猥褻;直到阿明不注意時,阿花才趕緊離開租屋處,透過手機向朋友求助,並於2天後向警方報案。
而面對警詢、偵訊時,阿明坦承不諱,經查阿花於警詢、偵訊中指述、證人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性侵害案件現場繪製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及員警蒐證被告網路照片等,足以認定阿明犯罪事證明確。
對此,法院審酌阿明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卻未養成兩性平權、相互尊重之正確觀念,竟為了滿足一己之私欲,對阿花強制猥褻,顯然欠缺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尊重,導致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受有相當侵害。
不過阿明坦承犯行,雖表示有調解意願,願賠償新台幣5至10萬元,最終未能與阿花達成調解,法院考量阿明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另外考量其碩士畢業,尚在服役,最終遭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