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書指出,王女與提告的闆娘素不相識,去年4月30日晚間,雙方在台南市新營區發生行車糾紛,王女心生不滿,竟在當晚7時許利用臉書在擁有眾多社員的「我是新營人」社群公開發文,不僅刊登含闆娘長相及機車車牌的影像,更直白寫下:「影片裡的三寶直直逆向朝我們過來,手機螢幕還是亮的,可能一邊騎車一邊玩手機」、「原來是XXXX的老闆娘」等文字。
闆娘得知後憤而提告,台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王女不思理性解決紛爭,法治觀念欠缺,考量她並無前科,且犯後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在法庭上當庭向闆娘道歉,已展現悔意。
雖王女後續表達願意與闆娘和解或賠償損害,但雙方對賠償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和解不成,法官審酌後判處王女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且因未能和解賠償損害,不予宣告緩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