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判決,趙男自2016年起任職於鋼材公司埔心廠,負責鋼材噴字與包裝工作。去年3月,公司通知他調往斗六廠上班,並提供每月1000元交通補助及2500元租屋補助。公司認為調動屬企業經營需要,且依Google地圖計算,通勤時間僅增加約15分鐘,屬可合理接受範圍。
然而,趙男多次向公司說明,自己離婚後獨自扶養未滿6歲的兒子,孩子平日接送、照顧都由他一手包辦,若調往雲林工作,勢必增加通勤負擔,也會影響家庭照顧安排。
案件進入訴訟後,鋼材公司提出Google地圖資料作為證據,試圖證明調職距離並不算遠。但法官仔細檢視後,卻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判決指出,趙男並非開車通勤,而是騎機車上下班。從住家到埔心廠約11公里、20分鐘;改到斗六廠後則增加至27公里、36分鐘。換句話說,每天上下班來回,至少增加32公里路程、32分鐘時間。
法官特別強調,對於一般人而言,這或許只是數字上的差距,但對一名必須獨自照顧未滿6歲幼兒、且僅能以機車代步的單親父親來說,卻是截然不同的生活負擔。
判決更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指出,6歲以下兒童不能長時間無人照顧,即便孩子白天在幼兒園,下課後仍需要家長接送與陪伴,若遇到突發疾病或意外,更需要照顧者立即到場處理。因此,公司不能只從企業經營角度思考,也必須兼顧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法官認為,鋼材公司雖提供每月1000元交通津貼,但不足以彌補增加的通勤時間與家庭照顧成本,且當時埔心廠仍有相同職務員工繼續留任,公司也無法證明非調動趙男不可,因此不符合《勞基法》調職五原則中的「企業必要性」、「提供必要協助」及「考量家庭生活利益」等要求。
但鋼材公司強調,勞動契約早已約定員工應接受工作地點調動,不過法官明確指出,契約內容寫的是「合法調動應接受」,前提必須是調動本身合法。若調動違反《勞基法》規定,即使契約有相關條文,也不能作為強迫勞工接受調職的理由。最終法院認定趙男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合法,判鋼材公司應給付未發工資6611元及資遣費13萬7418元,共計14萬4029元,並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一名律師24日在社群平台分享這份判決時感慨表示,難得看到法官真正理解「騎機車上班」與「開車上班」在體感距離、時間成本及風險上的巨大差異,也願意站在單親家長的角度思考生活現實,而非只看企業提出的地圖數據。
貼文曝光也引發網友熱烈討論,不少人留言表示「這根本是變相逼離職」、「1000元油錢就想解決家庭問題?」、「法官真的有看到勞工的辛苦」、「為這位法官按讚」。也有人認為,許多企業利用調職作為逼退員工的手段,但法官在冷冰冰的法律條文之外,看見了一位父親每天趕著上下班、趕著接孩子回家的真實人生,這起判決無疑替勞工權益提供了最具尊嚴的保護。


